河北法治报记者 刘彬
“感谢李法官用心办案,我出交通事故已经两年多了,今天终于全部解决了!”炎炎夏日,酷暑难耐,但在定州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内,周某的心头却犹如一阵凉风吹过,吹走了长时间的燥热和烦闷。日前,记者来到定州法院,见证了行政庭法官李静对一起行政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全过程。
这是一起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纠纷案件,原告定州市某快递公司对被告定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对快递员周某的工伤认定不服,故向定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定州市人社局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网点所有从事收派工作的人员每天上班时间是早上8时,下班时间为晚上7时,且白天上班时间服务客户。所以《认定工伤决定书》描述的快递员19时02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上班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代理人在开庭时说。
“当时快递员虽然已经下班,但是因为有客户联系她要发货,所以她是在去公司处理发货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周某到公司的目的是处理发货,并且当天已经发货成功,这些都有周某与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客户的证言为证,所以其前往公司途中应被视为上班或加班途中。”被告代理人据理力争,提交了相关证据,对原告的观点进行了反驳。
“我发生交通事故后,腰椎受伤,失去了劳动能力,现在不能久坐久站。我现在上有老下有小,真的需要这笔工伤赔偿款。”庭审中,第三人周某言辞恳切,诉说着生活的不易:“2023年2月份出事后,先是和肇事司机不断协商赔偿医药费的事情,等好不容易治疗完出院了,快递公司不承认与我存在劳动关系,我们又经历了劳动仲裁,以及定州法院一审、保定中院二审,都判决公司与我是劳动关系。现在公司又不认可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我已经是筋疲力尽了,实在不想再折腾了!”
经过双方质证、辩论等环节,李静宣布休庭。
“这起案件表面上看是原告快递公司起诉被告市人社局的工伤保险资格的行政案件,但是实质上还是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工伤赔偿纠纷案。如果一判了之,不从根源上解决两者的矛盾纠纷,只会一案结而多案生,给当事人留下后续繁琐的诉累。特别是对于周某来说,由于家庭条件困难,能够在短时间内拿到工伤赔偿款是最重要的。”李静向记者介绍。
为了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李静在休庭后对快递公司的代理人和周某进行调解,希望双方可以达成和解。
“从证据上看,周某的确是在上班或加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李静首先依据事实和法律,向快递公司进行释法。
“作为一家企业,你们不仅要获取经济利益,也要肩负社会职责。维护和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义务更是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更长远的发展。”原告代理人听了李静的话后,陷入了沉思。
停顿了一会儿后,李静继续做原告代理人的思想工作:“周某作为快递员,一直尽心尽力、兢兢业业,她提出的赔偿数额也很合理。现在她生活比较困难,又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确急需这笔赔偿款。”
“现在我们来化解你和公司之间的矛盾,是希望让你尽早拿到赔偿款,解决生活上的困难。”随后,李静从相似案例、赔偿标准、诉讼成本等多角度,为周某进行耐心讲解。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和对赔偿款数额的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快递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受伤后的各项费用20万元。之后,李静联系了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为双方出具了仲裁调解书。原告撤回对定州市人社局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