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是释放超大规模市场潜力、应对风险挑战、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的战略抉择。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强调“必须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好,增强我们从容应对风险挑战的底气”,明确提出“五统一、一开放”的基本要求,即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市场基础设施、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要素资源市场,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从实践看,法律在构建和维护市场基础制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纵深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要聚焦重点难点,不断健全完善法律,进一步夯实法治根基,切实让法治建设贯穿全过程和各方面,通过法治手段打破地域分割,消除隐性壁垒,规范权力运行,实现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与高效配置,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完善市场基础法律制度
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破产退出、信用监管等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近年来,我国新制定、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市场基础制度不断完善,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重要支撑。比如,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法律基础,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有利于防止资本无序竞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施行从源头上确保了国家立法及出台的政策文件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在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统一大市场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实现产权保护、公平竞争、质量标准等制度的全国统一。比如,在信用监管方面,对失信行为认定,信用信息归集、管理、使用和修复制度,不同地方立法之间存在差异,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实现信用监管制度的统一。此外,应修订完善招标投标法,进一步规范采购和招标投标行为,着力解决好最低价中标、以次充好等突出问题。
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凡是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都要进行严格的公平竞争审查,坚决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出台的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及时撤销、修改或废止不合法政策,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引导地方政府下大气力优化营商环境。
统一政府行为尺度
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的实质,是确保政府行为始终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政府的职责在于创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供普惠均等的公共服务,实施公正透明的市场监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有禁止不得为。要杜绝以行政命令、会议纪要等形式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出台招商引资政策时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坚决防止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文件出台。
统一市场监管执法
针对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执法标准不一、信息不通、协作不畅等问题,推动监管规则和执法标准全国统一。一是出台并实施全国统一的执法裁量权基准,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最大限度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和选择性。二是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证据互认、线索移送和联合调查机制,在平台经济、金融科技、跨境贸易等新兴领域建立协同监管框架,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三是开展新兴行业法律法规培训,提升监管队伍执法能力。
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
司法机关要进一步探索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跨区域商事案件的机制,减少地方因素对司法审判的不当干扰。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统一涉市场准入、产权保护、合同履行、反垄断等案件的裁判尺度,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大生效判决执行力度,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鼓励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高效化解商事争议,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姚凤梅)
【作者系河北省委党校(河北行政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