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报客户端讯(记者崔丛丛)“管钱”变“偷钱”?民企工作人员私自挪用公司资金怎么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推出本期短视频,邀请律师、法官在线解答难题。
某民企出纳李某,私自将公司70万元公款转到了个人私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姜朋飞介绍,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类似的企业财产“偷手”还有两种常见形态:一是职务侵占罪,像李某这样利用出纳职务便利,把70万元公款占为己有,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累犯还得从重处罚;二是挪用资金罪,若拿公司钱炒股、放贷,哪怕没据为己有,超过3个月未还或用于营利,就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两类犯罪,都是民企“钱袋子”的头号天敌。
河北省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律师邹德凤介绍,这类案件有三大高发特征:一是关键岗位失守,财务、采购、仓管最易出问题,还常和外部人员勾结;二是“家企不分”埋祸根,老板随意挪用公司资金,本质也是侵权;三是手段隐蔽,靠假合同、虚设中间商掩盖猫腻。
筑牢企业“钱袋子”防护网,谨记防腐三步法。第一步,理念筑基,搭建现代企业制度,老板带头厘清“公财”“私产”,杜绝“家族企业无规矩”的误区。第二步,制度扎笼,财务设“双人复核”,大额支出需多层审批,每月核对账目与合同,像李某案中的企业一年不对账的漏洞必须堵死。第三步,监督兜底,高风险岗位做背景调查,定期外聘审计查异常交易,关键岗位两年一轮岗,交叉监督防“暗箱”。
视频编辑:河北日报记者崔丛丛
素材来源: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