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逛超市就能“买”到过期零食,对同一类商品“标签瑕疵”问题年投诉量能高达数千次……面对某些“消费者”牟利性的维权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明确禁止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恶意索赔行为亮出红牌。
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投诉举报,对于发现违法线索、维护市场秩序具有积极作用。然而现实中,却有一些人将维权工具异化为牟利利器,致使恶意索赔乱象愈演愈烈。有人以“打假”之名行“碰瓷”之实,刻意追求“小错大赔”“小过重罚”,让很多中小商家不堪其扰,甚至被迫关门停业;有人以“监督”之名行“胁迫”之实,穷尽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法定程序,向经营者施压私了;有人甚至以夹带、调包、造假等违法方式对经营者敲诈勒索或者骗取赔偿……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背离消费者权益保护初衷,还损害商家权益、挤占维权渠道、占用社会资源、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已到了非改变不可的地步。
投诉举报虽说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但绝不能随意滥用。对于恶意举报索赔行为,我国的态度始终鲜明而坚决。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202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将“知假买假”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之内;同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强调依法规制恶意索赔。
特别是这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修订,对恶意索赔亮出了牙齿。在树立“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基本原则的同时,新规在立法层面界定了“生活消费需要”,提出对提供虚假投诉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投诉、拒不配合核验真实身份的不予受理,并将涉嫌敲诈勒索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这不仅是制度纠偏,也是一场对真实消费维权与恶意牟利之间的划界行动,让基层执法有了更清晰的法律抓手与操作指南。
也许,有人会辩称“知假买假”也是监督。但我们要明白,真正的监督是为了推动改进,而恶意索赔只是为了个人牟利。当一个人一年举报2000次却无一构成违法案件,当“退一赔十”成为标准话术而非法律诉求,这已不是维权,而是制度套利。至于有人担心规则变严,会不会让普通人维权更难?监管部门的回应很明确——不会。频繁维权、集中表达,只要出于生活消费需要,仍受法律保护;新规针对的,是那些以牟利为目的、故意反复购买问题商品的人。
维权不是生意,法律也不应该被反复套利行为投机钻空。我们期待4月15日新规正式实施后,维权能够真正回归公平与诚信的本义,并构建起健康清朗的消费环境,使每一位参与者都能在法律的呵护下安心经营、放心消费。(古孟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