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印发《河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机构确定、运行管理、动态管理、经办服务管理、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长护险是专门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或资金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长护服务机构是保障长护险参保人员获得高质量服务的重要支撑。”省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进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规范长期护理服务行为,是为了给参保人员提供适宜、专业的长期护理服务。
实施细则提出的严格措施,确保了只有达到一定标准的长护服务机构才能成为长护险定点单位,从而助推整个行业提升服务质量。
根据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条件包括:具备法人资格,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配备一定数量的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相关护理人员,其中,长期照护师人数占护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进行对接等信息技术条件等。
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是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主要服务类型。
实施细则特别规定,申请居家护理或者社区护理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并定期开展技能培训;根据参保人员家属和参保人员现聘用护理人员需求,提供培训服务;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20人;具备医疗资质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至少各2人。
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设置清晰、醒目的标识;专区内的护理床位数应不少于20张,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不低于1:3,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与设备、物品及环境消毒灭菌设施,以及洗澡设施等基础硬件。
实施细则还就运行管理作出规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与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并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参保人员建立护理服务文书电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入住材料、护理内容、收费情况、健康状况等。
在服务方面,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按照护理服务计划、行业规范等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如实记录服务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人员、服务日期、服务时长等内容;对护理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强化技能培训,规范服务行为。
在价格方面,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长护服务协议,全面实行收费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参照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生活照护服务可以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照公平合理、诚实守信、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收费价格,价格具有公允性,同行同业态比价具有经济性优势。
在把好“入口”管理的基础上,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退出要求。比如,在协议履行中出现超出执业许可范围或地址开展服务、服务行为中涉及虚假宣传或利益诱导、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其他规定等情况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解除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协议,协议解除后发生的长护服务费用不予结算。(河北日报记者赵建、崔丛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