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明确自明年1月1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逾期信息,将不会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展示。
按照通知精神,此次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个人无需申请和操作,也无需提交证明材料,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需要第三方代理,系统会自动调整征信记录展示状态。这一“免申即享”的新政策,不仅刷新了公众对征信体系的认知,也标志着我国信用治理正从“刚性惩戒”迈向“柔性修复”的新阶段,有助于每个非恶意逾期的信用受损人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卸下“包袱”轻装前行,开启新的美好生活。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早已超越金融范畴,成为人们融入社会、追求美好生活的“通行证”。但不少普通劳动者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陷入债务逾期,即便事后他们全额偿还,5年存续期内的失信记录,仍让其在贷款、创业、出行等方面处处碰壁。个人征信这一不去区分“不愿偿还”与“无力偿还”,就将一个人“一棍子打死”的制度设计,不仅有违公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信用体系设立的初衷。
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此次央行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既是对民生诉求的精准回应,也是对征信制度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合理修正。一方面,可助力个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与消费节奏,实现个人发展,避免“破罐子破摔”;另一方面,也彰显征信制度不仅是防控金融风险的工具,也是呵护诚信、包容偶发性困难的保障机制,对于无主观违约故意、已及时补救且未对金融系统造成重大损害的个人,能给予信用救济,有助于营造“诚实者不吃亏”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人主动坚守诚信底线,从根本上塑造良性发展的社会信用生态。
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既不是给失信者“洗白”,也非变相催债。对于前者,央行通知严格限定了可进行信用修复前提条件:“逾期信息产生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单笔逾期金额不超过1万元,要在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同时明确,未结清欠款的,不会被纳入修复范围,恶意逃废债、严重逾期等行为更是被排除在外。至于后者,我们要明白政策的核心是对已还款者的信用救赎,而非对未还款者的强制施压,毕竟对于拒绝修复自己信用的个体,除了失信污点不会消除外,其处境不会比过去更差。
从征信系统建立之初的“严管重惩”到如今“刚柔并济”的治理升级,央行这次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反映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成熟与进步。当信用体系既能“亮剑”于恶意失信,又能“搭桥”予诚实困顿者,一个更具韧性、温度与活力的社会信用生态才真正成型。这,正是中国式现代化治理的生动注脚。(古孟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