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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立法 推动发展和安全深度融合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法治报讯 (张世杰 林治)近日,省政府公布了《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既是安全生产领域立法的重要完善,更是以法治手段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二者深度融合的关键举措。

据介绍,《规定》坚持事后处罚与事前预防相结合、隐患治理与精准执法相结合,着力完善权责清晰、处罚有度、执行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规定》提出,坚持严格规范执法,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执法主体责任,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求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制度,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行刑衔接,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

《规定》强调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应当做到处罚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规定不罚免罚、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从重处罚情形,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过罚相当;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建立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并鼓励定期梳理发布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为执法人员提供示范模板,统一执法尺度,做到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规定》提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强化教育引导,要求将安全生产普法教育贯穿行政处罚全过程,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合规生产经营,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明确救济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因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的损害,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加强信用管理,将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信息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