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负责人张某为了经营周转向C公司借款500万元,让A公司负责人王某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王某出于情谊,在未仔细查看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订了担保合同,没想到把A公司拉进了深渊。王某之后收到了“XX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款项500万元被冻结。
河北省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律师石玉宏介绍,当时的担保合同有三处致命伤:第一,担保范围不明确,合同写“全部债务”这种模糊表述导致A公司责任被扩大;第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导致C公司获得保证的时间延长,如果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超期则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第三,未进行反担保及登记,一味相信B公司负责人张某的口头承诺,没有抵押其固定资产,如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难以向B公司追偿。
石玉宏介绍,如果B公司不还钱,由于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保证责任类型,可推定为一般保证责任,A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C公司应当先向B公司主张还款,如B公司不能偿还的,在未偿还部分A公司要承担保证责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东琪介绍,很多企业在担保时不认真阅读担保合同,按照出借人的指示签字盖章,对于担保范围、形式、期限没有明确认知,也没有争取反担保,导致最终承担责任,造成损失。
法官提醒,担保非儿戏,签字即担责,牢记担保范围要清晰,担保形式和期限要明确,争取反担保,将担保风险降到最低。
视频编辑:河北日报记者 崔丛丛
素材来源: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