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报客户端讯(栾佳为)近日,双桥区人民法院顺利解决一起因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而引发的案件。
原告刘某系一名13周岁的初中生。2023年暑假期间,刘某使用其母亲张女士的身份信息实名认证了某手机游戏账号,并绑定了张女士的银行卡。在短短一周内,刘某累计消费达1万余元。张女士发现银行卡余额异常后,经追问得知真相,遂以刘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游戏运营商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充值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结合充值时间、充值次数、单次充值金额、充值购买虚拟产品类型等因素综合分析,符合未成年人生活和消费习惯,结合付款账户流水等佐证,综合认定该系列充值行为系由未成年人刘某独立完成。因此,该消费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游戏运营商返还全部充值款项。同时,判决也指出,监护人张女士未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密码,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以示警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