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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新公司法案件

河北日报客户端讯(周迎爽)近日,平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审结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该案是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后,该院审结的首例同类案件。

第三人某公司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两名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至2047年。然而,在公司背负900余万元债务未清偿、欠付郭某47.5万元生效判决债权的情况下,两股东于2024年7月25日突然将注册资本“瘦身”至10万元,仅以象征性金额认缴出资,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资公告后,悄然完成资本“大撤退”。这场看似合法的减资操作,实则暗藏规避债务的玄机。减资前,郭某的债权早已因《解除合同及退款申请书》形成,但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股东通过“程序空转”削弱偿债能力,将债权人置于风险之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孙国义面对这起新法适用“首案”,深入剖析案情、精准适用法律,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减资需依法通知债权人,保障其要求清偿或担保的权利。而本案中,股东明知债务未清偿却刻意规避通知义务,实质是以减资为名、行逃避债务之实,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平泉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股东需在其减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郭某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郭某也送来了一面印着“依法为民解难事,真情温暖感人心”的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