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报客户端讯(记者崔丛丛)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企业如何合规辞退?员工如何理性维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推出本期短视频,邀请律师、法官在线解答难题。
河北省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律师石玉宏介绍,试用期不是“任意期”,但也不是“保险箱”。要抓住“事先说清、过程留痕、期限守住”这三条。一、事先说清:录用条件必须书面量化,员工签字确认。二、过程留痕:考核指标、辅导记录、改进培训双向签字,缺一不可。三、期限守住:解除决定须在试用期满前送达,逾期视为转正。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馨宇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可根据试用期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录用条件、考核标准是否合法、合理;二是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是否明确、清晰、具体可量化;三是劳动者对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是否知情且同意;四是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另外,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考核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并注意保存证据,避免此类争议的发生。
视频编辑:河北日报记者 崔丛丛
素材来源: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