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李胜男)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崇礼区人民法院一审的“支持老年人护理依赖费用 充分保护老年人权益——聂某诉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成功入选,为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示范。
该案中,张某驾驶汽车转弯时撞倒行人聂某(系87岁老年人),造成聂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聂某构成十级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下降,为部分护理依赖。聂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及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支付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辩称:聂某为高龄老年人,自身生活能力本就不如常人,其身体状况与事故共同造成护理依赖,不应全部支持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应简单因年龄等而有所差别。个人的体质情况在侵权赔偿中不必然作为参与因素,这是平等保护原则的要求。老年人体质弱系客观情况,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因为聂某已达87岁高龄而认定其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相应地,也不能以体质情况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参与度为由来减损应赔偿的护理依赖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聂某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因自然人的出生、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自然人年老时身体机能不可避免地会减弱,被侵权而受伤后产生的损害可能更大。不因老年人年龄或体质情况而当然地影响护理费用确定,有利于支持老年人正常参与社会活动,体现对老年人的充分平等保护。该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老年人的切实尊重和充分保障。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指出,该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平等原则,强化保护理念,明确了“老年人体质的客观情况并不当然影响护理依赖费等赔偿数额”规则,既解决了个案中的法律适用难题,也有效避免形成老年人受损赔偿中“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悖论,还有利于引导社会各方面重视和聚焦高龄老年人保护中的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