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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77个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保障范围

河北日报客户端讯(记者王雅楠)10月15日,从沧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沧州市调整完善了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政策,将77个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保障范围。

单独支付药品不设起付线。参保患者在单独支付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时,按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城乡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统筹基金支付额度计入本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患者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额度,但应先用完该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额度。患者在住院期间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照沧州市住院政策执行。已通过认定的参保患者在异地发生符合单独支付政策规定的药品费用,可按照沧州市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实行“三定一备案”管理机制,即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网上实名制备案。同时,单独支付药品实行“双通道”供药模式。“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沧州市在二级及以上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取了25家综合实力水平较高、医保管理服务规范的“双通道”管理定点医院,作为该市门诊单独支付药品使用资格受理认定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对申请使用单独支付药品的参保患者实行实名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