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柳红领)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件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入选。
2024年6月28日,张某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蔚县某路口转弯时,车辆右前部与同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史某某相撞,致史某某倒地后又遭货车后轮碾压左下肢。史某某被送医后于2024年7月1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8月29日,经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后继发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在排除医疗过错情况下,其外伤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案件办理过程中,蔚县检察院审查发现,被害人史某某并非致命部位受伤,且送医及时,出现死亡的概率较低,该案存在医疗介入因素可能性,而鉴定意见系在未考虑医疗干预对被鉴定人死亡可能的不利影响下作出。承办检察官遂申请本院检察技术部门邀请医疗领域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对鉴定意见及被害人住院病历资料、手术记录进行专门审查。特邀检察官助理经双轨对比被害人“创伤时间轴”与“治疗时间轴”,还原其左下肢动脉栓塞动态发展过程,认为其在住院之初就可能存在皮下组织缺血坏死的情况,医院未及时采取截肢手术,进而引发全身感染,存在医疗救助措施不当可能,需进行专门的医疗损害鉴定予以甄别。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准确判断张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史某某死亡之间因果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遂对张某某作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鉴定,对肇事行为、医疗介入及史某某可能存在的基础病等因素的原因力全面分析,准确判断有关因素分别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024年12月6日,经天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史某某的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以及医疗过错均存在因果关系,与其本人患有的基础病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医院过错为主要原因。
综合补充鉴定及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但医疗过错这一因素的介入是造成史某某死亡结果的主要原因,张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在一般情况尚不足以引起死亡结果的发生,与史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排他性因果关系,张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共同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近亲属进行释法说理,检察技术人员从鉴定意见专门审查角度予以说理,消除了当事人疑虑,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案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