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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7件加强种业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强化侵权行为实质认定严格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河北法治报讯 (李胜男)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以高水平司法服务保障种业企业发展,日前,省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天赐麦1号”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烟薯25”甘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伟科702”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等7件加强种业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据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系省法院从全省法院2023年和2024年审结案件中评选出的,反映了近两年来全省法院加强种业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生动实践。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强化侵权行为实质认定,严格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在“济麦22”案中,确立“实际用途”标准,揭示了以销售收获材料为名行繁殖之实的侵权行为本质。在“石新633”案中,从“主体性质、种植目的、规模、合法来源”四要素严格限定“农民自繁自用”免责范围。“伟科702”案明确,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出借生产资质、委托加工”的委托方构成侵权,不同主体在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过程中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应当认定有关主体构成共同侵权。

典型案例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破解品种维权障碍。“烟薯25”案直接依据“被诉品种与授权品种名称相同”推定繁殖材料属性,简化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天赐麦1号”案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民事侵权关键证据,实现行政司法证据高效衔接。“强硕68”案确立“种子包装信息作为生产来源初步证据”规则,明确生产者对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

典型案例强化刑事制裁,构筑种业安全法治防线。在涉“沃玉3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法院认定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严厉打击种业领域犯罪行为。典型案例强化协同保护,构建全链条保护大格局。“天赐麦1号”案中,法院采纳了行政机关固定的侵权证据,降低了品种权人的取证难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衔接,将植物新品种权的全链条保护和协同保护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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