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为便利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两项省级登记权委托下放给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实施。
委托事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委托期限:自2025年8月1日起,5年。
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受托机关不适当、有过错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可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法追究受委托机关责任。
受委托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责,受委托机关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受委托机关以自己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