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我未满16岁,不管怎样违法,警察也拿我没办法!”这句曾让家长和老师脊背发凉的“童言无忌”,将自明年1月1日起言过其“时”。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对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条件进行调整:14周岁至16周岁以及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周岁至16周岁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谁敢以身试法,必然付出代价!这是法律本身的严肃刚性使然。但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因在心理、生理上的不成熟,导致认识和控制能力欠缺。故此,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
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近年来,因受教育缺失、互联网信息鱼龙混杂等多种因素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上升趋势明显。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身份,钻不执行拘留的法律空子,肆无忌惮地实施违法行为,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同时,也让自己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如此现实情况下,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责任年龄的规定,逐渐显示出其“不合时宜”的一面,不仅背离了社会大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认知,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治理。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但绝不庇护恶行。在刑事责任年龄已从14周岁有条件地下调至12周岁的基础上,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违法”一概不拘留,调整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拘留,可谓因时而变,顺应了时代发展,回应了社会呼声。同时,从机械的“年龄划断”,切换为兼顾“行为恶性与后果”论处,既契合了法律“过罚相当”的本义,也让法律长出了“牙齿”,给那些试图利用年龄逃避法律制裁的未成年人敲响了警钟。
当然,对于违法的未成年人,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从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条文来看,其在有针对性地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也注重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好衔接,明确对因不够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这一规定,不仅为未成年人保护添上了一块法律“拼图”,也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政策从“年龄豁免”的单纯保护向“精准矫治”的系统治理转型。
纵容不是挽救,严管才是厚爱。我们相信,随着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年起实施,当惩戒的威慑力与教育的渗透力、社会的共治力形成合力,会有越来越多的迷途少年重拾人生方向,在法治的阳光下理性、健康成长。(古孟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