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实务中,行为人常常以“不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为辩解理由,以争取无罪或者从宽处理。行为人是否 “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认定成了办理案件必须考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基于幼女无性承诺权,均以强奸论。因此在是否“明知”的认定中,我们将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划分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两类进行论述。
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幼女的认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从法律层面给予了坚定的保护,不管行为人是否明知,均应当按照客观事实予以认定,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被害人,什么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的“不明知”认定呢?笔者认为首先是身体发育、穿衣打扮等外在情况不符合幼女的特征,其次通过一定时间的接触了解,言谈举止、生活作息等亦不像幼女,且幼女实施了故意欺骗行为,这里的故意欺骗不是简单的虚报年龄,而是通过伪造身份证明或者与他人共同欺骗年龄。虽然在刑事案件中满足上述条件非常艰难,但是如果行为人能够在日常交往中尽到充分的辨识、核实义务,是能够避免年龄误认的情况。行为人大多存在侥幸及放任的心态,而立法本意也是为了保护幼女,惩处行为人的侥幸及放任。
是否 “明知”被害人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认定。笔者认为,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明知”推定完全按照客观事实予以认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认定偏向客观事实予以认定,对被害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明知”的认定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上,被告人认为被害人已成年;客观上,被害人也具备成年人的特征,此时可以认定行为人不“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但如果被害人在被性侵前或者过程中,明确表示其是未成年人,或者有其他证据向行为人表明其是未成年人,若行为人坚持其主观上的判断,属放任态度,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即使被害人外形特性等符合成年人的特征,亦不能因此认定行为人“不明知” 。
总之,笔者认为,坚持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并不等于对行为人的一刀切。面对快速发展的社会和错综复杂的案情,经验法则成了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方法之一,特别是在性侵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行为人拒不认罪,且无性侵害直接证据的案件,认定事实的难度会大大增加。作为法律人,不仅需要全面准确理解法律规定,还要灵活运用经验法则,站在案发时间、地点、场所的背景下,从常理出发,用办案经验去突破各种难题,将案件办成“铁案”,实现公平正义。
张新悦 (作者单位:易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