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史雨萱 赵增强)近年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大网购平台相继修改售后服务规则,部分消费者却根据这一规则作出不诚信行为,“薅羊毛”、占便宜,从而引发官司。日前,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消费者网购后选择“仅退款不退货”导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新华社发 王鹏 作
2024年10月4日,家住邢台的被告小信在原告小汕开设的某网购平台店铺上,购买一件价值20元的儿童玩具,原告依约通过快递将货物交付。被告于10月7日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的外包装盒子有破损。与商家沟通未果后,某购物平台主动介入,提出“仅退款”及“退货退款”等解决方案,被告选择了“仅退款”,平台随即将20元货款退还被告。
退款后,原告与被告就货物包装受损和退货问题进行沟通,被告认为自己提出问题时原告不积极主动协商沟通,在某购物平台解决后又来要求退回货物,觉得原告不真诚,便回复原告“某购物平台已处理,你现在还找我做什么”,拒绝了原告的退货要求。
原告小汕认为,被告申请仅退款不退货,违反了诚信原则,收到返款后拒绝退货是为了占有商家货物。为此,原告小汕一纸诉状,将被告小信诉至信都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律师代理费14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客户应否支付货款及律师费。案件中,玩具本身并无质量问题,盒子受损也未影响玩具的正常使用。被告申请仅退款不退货,有失公平,故应当支付货款。律师代理费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且商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律师费的实际支出。最终,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对原告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仅退款”功能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但现实中一些消费者恶意“钻空子”“薅羊毛”,不仅给商家带来经济损失,更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遇到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慎用“仅退款”规则。
作为商家,一方面要诚信守法经营,在平台上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另一方面,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权,同时要理性主张自己的损失,防止增加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