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网络直播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一名在火锅店就餐的顾客发现自己入镜了火锅店老板的直播间,在与老板理论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火锅店老板侵犯了这位顾客的肖像权,除了要在直播账号发视频公开道歉外,还需支付给这位顾客5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吃饭被直播、理发被直播、健身被直播,甚至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镜头对准,成为短视频素材……近年来,随着全民直播风潮兴起,一些商家、自媒体博主等借助短视频平台,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大肆进行直播、拍摄。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涉嫌侵犯消费者、路人的肖像权,还涉嫌侵犯隐私权,很可能会像上述火锅店老板一样,面临着吃官司的风险。
对于这一判决,有人认为,像饭店这样的经营性场所,本身就是公共空间,商家有自主经营权,对着店铺直播是商家的自由。确实,在当前注意力经济时代,很少有商家、自媒体博主不想红,为了红去直播,是商家、自媒体博主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随意把消费者、路人拉进直播镜头,尤其是一些商家、自媒体博主故意截取顾客、路人的窘态、丑态作为流量密码,肆意在网上传播。这样的直播行为,显然超出了权利行使的合理界限,不仅有悖于伦理道德,更逾越了法律红线,给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风险隐患,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路人不是流量的“群演”,消费者不是商家的“引流道具”。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于2022年6月22日联合发布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九条也规定,网络主播应当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
吴江法院的这一判决,无疑给无边界直播行为敲响了警钟,直播不能想在哪儿直播就在哪儿直播,也不能想直播谁就直播谁,必须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充分尊重被直播人的感受和合法权益;同时也给遭遇怼脸直播的人们提供了维权案例,当发现自己成为商家、自媒体博主的直播对象时,被直播人可大胆说“不”、勇敢维权,确保实现“我的脸我做主”“我的权利我做主”。
当然,直播无边界行为近年来屡禁不止,归根到底在于相对较低的侵权成本和困难的维权过程,毕竟几百元的精神损失费与流量带来的“泼天富贵”相比只是九牛一毛。在此,我们希望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平台加大对直播行为的监管、审核力度,对违法直播行为严厉打击,提高处罚金额,甚至作封号处理。唯有如此,才能对那些一心吸睛、漠视边界的直播人形成震慑,保护大众不愿“被直播”的合法权益,做到各美其美、依法而为,打造出一个安宁健康的网络世界。(古孟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