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部件,包括擅自更换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体;改变车辆轮胎轮毂规格;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特别是“双排”“单排”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非法改装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包括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车轴数量;加装水箱、工字板、液压装置等,特别是物流快递、超限运输、集装箱等车辆严重超长超宽、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参数、违法加装工字板等非法改装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包括擅自将客运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等。
非法营运行为,包括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等行为。
“百吨王”严重违法运输行为,包括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进行短途驳载,利用高速公路桥涵、应急车道违规停车实施“二次吊装”以及在高速公路入口采取搓磅、跳磅、液压支撑、套用小车ETC、闯(冲)卡等违规称重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专项行动中,两部门将根据辖区特点,强化信息研判,分析非法改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规律,排查辖区违法高发的重点收费站、服务区、路段、时段,针对性制定治理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统一行动。
同时,将深挖非法生产、改装的相关企业线索,对从事车辆非法改装业务的企业或汽修厂开展刑事打击。非法生产、改装的企业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及时将相关线索函告企业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协助处理,积极推动相关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