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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小区需要“刷脸” 业主有权拒绝吗

小李居住在某小区,前段时间小区物业发布信息称,为规范和加强出入管理,要把小区的刷卡闸机换成“刷脸”门禁,并通知居民尽快到小区物业录入信息,业主以后只需抬个头就能进门,非常方便。

小李从物业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录入信息时必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个人证件,每次进出小区都会被“刷脸”系统拍照存档,记录至少保存30天。小李认为物业这样做,其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会引发严重后果。

小李与物业工作人员交涉,称其不愿意“刷脸”,也不愿意提供个人信息。物业工作人员称,业主都要进行人脸录入。他们采购的“刷脸”门禁系统属于价格较高的高端设备,系统独立运行,居民信息及“刷脸”记录均经加密处理后储存在专用的内部服务器上,未经授权,任何人无法调阅。同时,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也签订了保密协议。

尽管得到如此答复,小李仍旧担心。他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物业能否强令业主“刷脸”,他是否可以拒绝。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常荟萃律师。

常律师称,小李有权拒绝物业公司强制收录其人脸识别信息,在小李不同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为其提供其他合理的验证方式。

小李反映的情况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物业公司需要收录业主面部识别信息,应遵循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之规定。该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物业公司不能强制收录业主人脸识别信息,这既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和对人格权利的保护。在业主不同意录入人脸识别信息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提供除“刷脸”以外的验证方式,以保障业主能够自由进出小区。

常律师建议,物业公司在推进智慧管理的同时,应注意与业主的沟通,合理考虑业主诉求,及时化解纠纷,共建和谐社区。(河北法治报记者 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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