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举措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
鼓励支持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孤儿
河北日报客户端讯(记者高珊)近日,省民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鼓励支持国内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孤儿。
通知明确,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
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他们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能够更好保障残疾孤儿成长。
如何依法依规开展收养工作?
通知指出,儿童福利机构要根据残疾孤儿日常体检报告、生长发育等情况,建立可送养儿童信息台账,结合年龄、个人意愿等因素,评估选择适合的收养人,做到能送早送。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收养相关材料,按照收养评估有关规定,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对收养申请人依法开展收养评估,收养评估合格、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以享受哪些保障政策?通知也作出明确规定。
继续保障基本生活。残疾孤儿被收养后,收养人可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各地将做好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的相关政策衔接,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延续享受救助政策。0—18周岁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民政部门实施的“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残疾孤儿被收养后,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纳入教育保障范围。对于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政策。被收养残疾孤儿有特教需要的,家庭住所地儿童福利机构或特殊教育学校给予就近就便优先随班就读服务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建立监督跟踪管理机制,切实维护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县级民政部门、被收养人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收养登记满1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各开展一次回访,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了解,后期可视情况开展不定期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