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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