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七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及优秀案例名单公布
河北省妇联权益部与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联合开展了河北省第七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征集评选工作,最终评选出“张某诉刘某、李某监护权纠纷案”等10个案例为“十大案例”、“白某侠等9人国家司法救助案”等29个案例为优秀案例,日前进行通报。
《关于河北省第七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评选结果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中指出,此次评选的案件体现出鲜明的社会性别意识、儿童优先理念,办案人员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表现出良好的专业素养,展现了近年来我省妇女儿童维权事业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支持下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十大案例”在解决妇女儿童维权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上有所突破,在维权工作方法、途径和机制上有所创新,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示范借鉴。
《通报》要求,希望各级妇联维权干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者以此次评选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践行法治精神,切实履职尽责,加大妇女儿童维权力度,发挥好典型案例在维护妇女权益、倡导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中的指导性、推动性作用,使广大妇女儿童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感受到获得感和安全感。
河北省第七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名单(部分)
案例一:《张某诉刘某、李某监护权纠纷案》
关键词
监护权平等保护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婚姻存续期间的监护权保护
要旨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侵害另一方依法享有监护、抚养、探望的权利,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本案中,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积极作为,准确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由母亲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刘某系李某母亲。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20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张某与李某婚后在某某社区居住,张某休产假上班后,孩子由刘某(李某母亲)照顾。2021年7月7日,刘某将孩子带回老家,由李某及刘某抚养。张某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双方亲属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冲突并报警。张某遂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李某将孩子送回,并由张某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调查与办案过程
张某起诉刘某、李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张某和李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之母刘某径行将李某某自张某处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张某起诉要求李某、刘某送回孩子,由其行使监护权。
关于刘某接走李某某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看,本案中,李某、刘某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婚生女径行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直接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张某与孩子母女不得相见,剥夺了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从妇女权益保障角度看,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平等的,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李某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将婚生女带走藏匿,此后对张某探望孩子的要求一度持消极态度,致使张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李某的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张某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
关于对婚生女由谁抚养监护的处理依据。双方当事人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某行使婚生女监护权时不应侵害、阻止张某的权利,张某起诉主张监护权属于民法亲权规范调整范围,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关于婚生女抚养权的确定,从案件事实来看,张某与李某的婚生女李某某自出生起一直由张某母乳喂养,在双方当事人因感情纠纷分居期间亦随母生活,至今未满两周岁,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双方当事人正在离婚纠纷期间且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本案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亦采取该原则作为处理依据。据此,婚生女李某某未满两周岁,以暂由母亲张某直接抚养为宜。
关于婚生女探望权。在张某直接抚养婚生女期间,应对李某探望婚生女给予协助配合,具体探望时间、方式、地点也可由双方自行协商。
关于本案的责任主体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刘某共同到张某住所,刘某将孩子抱走,且至今刘某、李某与孩子共同生活,故张某主张由李某、刘某共同承担送回孩子的责任,符合客观事实,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刘某、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李某某送交张某,李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最少可探望婚生女李某某2次,每次探望时间不少于1小时,可于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六进行探望,张某对李某探望婚生女李某某予以协助配合;在保证婚生女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双方也可协商确定或变更探望时间、方式、地点。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离婚引起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频发,本案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成功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因缺乏惩治这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致使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人有恃无恐,成为妇女儿童维权难点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积极作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法律精神落到实处,解决了妇女群众的难事,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为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问题提供了参考。
案例二:《杨某香诉张某杰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平等保护
农村离异妇女财产权益保护
要旨
妇女婚后将户口迁至婆家村,土地确权时妇女为家庭成员,离婚后妇女没有承包地,无法维持生活,经过法院判决,将前夫家中承包地的一部分交由妇女,依法维护离婚妇女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杨某香、张某杰于1992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杨某香将户口自娘家迁至张某杰村中。二人婚后共有三个子女,长女张甲、次女张乙、儿子张某强。2019年县人民政府在农村土地确权时,向张某杰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方(代表)为张某杰,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及与承包方代表关系为张某杰(户主)、杨某香(妻)、张某强(长子)、张甲(长女)、张乙(次女),承包地确权总面积8.27亩。2020年张某杰为了耕种方便,与本村村民张某勇将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互换,张某杰将互换后的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张某旺经营,双方未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杨某香与张某杰离婚,离婚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现杨某香户口尚在前婆家村,在其他村未取得承包地,杨某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杰给付承包地2.75亩。
调查与办案过程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成员来说,是他们的一项共同的财产权利。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后,法院第一时间向张某杰进行了送达,但张某杰则表示已经与杨某香离婚,杨某香没有资格要回土地。主办法官在接待张某杰的过程中,向其明法释理。
法官通过杨某香提交的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了解到该承包合同为家庭承包,家庭成员为五人,承包地确权总面积为8.27亩,地块共4块,四个地块均为基本农田,并向张某杰释明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以户为单位,该户所有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杨某香对第三人发包给本户的土地,享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杨某香在离婚后,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时告知杨某香其虽有权利起诉,但只能主张自己应取得部分,并不能代替其子女主张权利。因涉案土地涉及村集体组织,法官多次与村集体组织协调,并由其配合进行调整。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张某杰将家庭承包的8.27亩土地中的1.65亩交由原告杨某香承包经营,承包地块的坐落由第三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予以调整。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由于农村“男婚女嫁”“妻从夫居”的风俗,农村妇女结婚便将户口从娘家迁至婆家,一旦离婚其在婆家村分得的土地由婆家村集体收回,或由离异丈夫的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离婚女”更是从根本上失去了生存的保障。本案中,原告杨某香虽然离婚,但是长期以婆家承包地作为生存保障,法院通过对土地政策的分析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依法维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男女平等、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在乡村振兴中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案例三:《何某某等5名离异妇女平等享受村民待遇案》
关键词
平等享受村民待遇
政府与妇联协同保障妇女权益
农村离异妇女
要旨
村规民约侵害农村离异妇女平等享受村民待遇的权利,市区两级妇联协调属地党委政府联动,积极协调推动,依法维护5名妇女作为该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利益。
基本案情
某村村民何某某等5人均系离异妇女,虽离异但户口并未迁出本村,并按照村里的政策分到了房子,每年参加村里的选举活动。该村村规民约规定:村里的村民待遇是年满55周岁的村民给予1000元/人/月的养老金、年满52周岁的村民给予500元/人/月的养老金。2020年该村出台村民公约规定“与本村村民结婚后离婚的,仅限于本人分到承包地,且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的,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何某某反映,自己1984年结婚,当时村里没有机动地,也没有分给她承包地,本村57周岁以下的村民都没有承包地,她们5人中有2人满55周岁、3人满52周岁,按照上述规定均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何某某等5人认为她们属于村集体成员,应当平等享受村民待遇,多次与村委会沟通均被拒绝,无奈向市妇联求助。
调查与办案过程
市妇联接访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区妇联,了解详细情况,认为该案侵害了农村离异妇女平等享受村民待遇的权益,遂指导区妇联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汇报,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帮助5位妇女解决村民待遇问题。区妇联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联动,指派专人与村干部协商办理5位妇女的村民待遇问题,该村为此召开村“两委”会议并征求部分村民代表的意见,最终决定给予5位离异妇女村民养老金待遇,并分别找她们提供相关证件办理手续。在拿到第一个月的养老金后,何某某等5人拿着锦旗来到市妇联表示感谢,5位农村离异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市、区两级妇联的支持下得以维护。
典型意义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本案中的5位农村离异妇女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平等享受村民待遇,但是该村的村规民约囿于以往的习俗,剥夺了其享受村民待遇的权利。市区两级妇联坚持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推动当地党委政府联动,通过各方协同,为5名农村离异妇女争取到平等的村民待遇。
案例四:《宋某申请撤销监护权案》
关键词
多部门联动
撤销监护权
解决妇女急难愁盼
要旨
在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妇联、法院、基层组织、民政等单位立足于自身的工作职能,多部门联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宋女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长女,2013年生育次女。生育长女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某甚至曾动手殴打宋女。生育次女后,王某将宋女和两个孩子赶回娘家,自此之后对母女三人不管不问。2016年宋女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王某自2016年至今外出,失去联系,无法对两个孩子履行其抚养义务及监护职责。宋女与两个女儿自2013年底开始在娘家居住,母女三人的生活起居全靠父母照料,为维护两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照顾患病的女儿,宋女的父亲宋某向妇联求助。
调查与办案过程
2021年10月,宋女的父亲宋某拨打河北省12338热线,反映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与两个外孙女自2013年开始在娘家居住生活,女婿王某已经失去联系六年之久,完全不尽监护人的职责,女儿宋女系精神病患者,也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任何收入来源,全靠宋某和其配偶微薄的收入以及他人的救济生活。现长女将要上初中,次女将要就读小学,户口还在男方家,也联系不到男方,之后学习生活面临诸多不便,也无法办理户口迁移、低保等事宜。省妇联12338热线工作了解情况后,立即向省妇联权益部进行汇报,权益部高度重视,组织部里工作人员、律师、接线员等共同召开会议研讨案件情况,决定为宋某提供法律援助,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宋某的诉请。案子结束后,妇联组织跟踪回访,继续联系民政、公安等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
典型意义
解决妇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是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职责所在。变更监护人之后,三人户口迁入宋某家庭,目前,三人的低保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在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妇联、法院、基层组织、民政等单位联防联动,及时发现报告处置,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构建母乳喂养支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母乳喂养支持环境
哺乳期妇女
公开听证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
母乳喂养环境体系建设既可以维护哺乳期妇女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而且可以营造良好的人口生育环境,体现的是对女性的浓浓关爱之情,是人性化的表现。现实中存在的母婴设施隐患多、背奶空间少、违规销售母乳代用品等系列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监督职能,以“母乳喂养支持环境体系建设”为切入点,通过现场调查、问卷调研、公开听证等多方式,督促七部门协同履职,共同构建母乳喂养支持环境,保障哺乳期妇女合法权益。基本案情
保定市徐水区医院、商超、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室内环境污染以及侵犯哺乳期妇女隐私权等系列问题;同时,社会公众及母婴家庭对母乳喂养科学知识掌握不足,母乳喂养咨询指导服务供给不充分,违法销售母乳代产品等行为,一定程度反映出母乳喂养支持环境构建不合理,导致侵害不特定哺乳期妇女群体的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2年3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水区院)走访徐水区域内医院、商超等27家公共场所,调查母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现状、母乳喂养咨询服务状况以及违规销售母乳代用品等四大项15小项问题;制作《母乳喂养支持环境评价调查问卷》并向近100名哺乳期妇女随机发放,广泛了解需求。经调查,9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本地母婴设施及背奶空间匮乏,无法满足母乳喂养需求。3月14日,徐水区院分别对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宣传部、区文旅局、区行政审批局七部门立案调查。鉴于不同行政部门法律适用存在理解分歧,致使隐患问题难以根治解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组织召开母乳喂养环境体系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展示调查结果,听取各界意见,建议职能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切实打击危害母乳喂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服务链条,加强母乳喂养咨询指导;落实政策制度,着力构建母乳喂养支持环境。
检察建议发出后,徐水区卫健、执法等部门完成整改并书面回复徐水区院。7月10日,徐水区院联合区妇联就检察建议所涉问题进行“回头看”,确认督促23家服务功能适宜的独立母婴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排除母婴设施安全隐患27处,消除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周边不利环境影响25处;督促多家医疗机构设立母婴咨询门诊;27家医疗机构增加母乳喂养线上或线下指导,有序提升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联合排查母乳代用品违规推销问题10个,发放母乳代用品禁止性宣传册1000册,全面保障母乳喂养支持工作有序进行。为达到进一步监督效果,区检察院与区妇联会签《关于建立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妇女权益保护的工作意见》,并将“母乳喂养支持环境体系”建设以调研报告的形式上报区委、区政府,建议出台“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司法监督、全社会参与”的母乳喂养促进工作方案,并将此项工作主动融入儿童友好城市的评价体系和创建活动,真正努力实现全社会支持母乳喂养的友好氛围和支持性环境。
典型意义
母乳喂养环境体系建设,不仅是社会的需求,也是城市文明进步和人性化程度的体现。为提高母婴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增强妇女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徐水区院对该线索进行全面审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召开公开听证、联席会议等形式,与相关行政部门沟通协调,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方向,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通过案件办理,推动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常态化巡查监管、信息资源共享、联合专项整治多项制度成果,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案例六:《督促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医护人员
强制报告制度
未成年女性权益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
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报告难、取证难等实践难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相关部门做深做细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工作,让强制报告制度照亮每一个隐秘的角落。
基本案情
某县某诊所人员在接诊过程中发现某未成年人怀孕,均未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直至该未成年人怀孕六个多月,被家人发现报警。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线索后,及时就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卫健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纠正医院诊所不依法强制报告的行为。
调查与办案过程
此次案件发生后,为查明医护人员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是个别问题还是普遍现象,2021年6月至7月份期间,该县检察院向辖区内医护人员发放150份调查问卷,并实地调查走访全市5家医院,发现82%的受访医护人员不了解强制报告制度,也不清楚九种应当强制报告的情形,强制报告制度在当地医疗机构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医疗机构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如强制报告制度未能有效落实,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及时维护,放任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发生,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报请省检察院批准,该县检察院于同年10月12日向作为医疗机构主管部门的该县卫健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完善医疗机构落实强制报告义务相关制度流程、做好对医疗人员制度培训、强化对医护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日常监督,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自收到检察建议后,卫健局高度重视,在全市医疗机构中迅速推进强制报告制度。一是对涉案诊所、医院相应工作人员给予处置。二是对近年来记录在档的未成年人非正常妊娠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3件未成年人非正常妊娠问题,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移送线索。三是对辖区全体注册医务人员开展强制报告制度培训,普及制度规定,明确强制报告重要性,提升广大医务人员强制报告意识。四是推动辖区各医院、妇幼保健院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专门诊疗通道,由相关科室指定专门人员组成固定团队,对疑似未成年被害人进行问诊和相应心理健康治疗,形成信息归集,便于及时发现并报告相关情况,同时也有利于未成年人信息保密工作。
2021年11月,该县检察院、法院、民政、卫健、公安、司法、妇联、团委、关工委九家单位召开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联席会议,并共同出台《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综合保护的意见》,以“我管”促“都管”,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对卫健局、教体局、医院、学校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负责人开展普法教育,建立线下普法为基础、线上对接为常态的“点线面”立体普法体系。依托微信平台,与公安、医院负责人、学校年级主任等组建强制报告制度“网格化”管理的工作微信群,实时举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工作群成立至今,已收到侵害未成年人线索4件,通过民事支持起诉、提前介入、提起公诉等方式解决2件。
典型意义
知责是履责的前提和基础,制度规定传达到位才能保证有效落实。各级检察机关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强制报告制度的传达执行和普法宣传,通过培训宣讲、建章立制等多种方式,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确责任义务,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使强制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案例七:《为“产期”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案》
关键词
妇女劳动权益平等保护
社会保险
生育待遇
停产工资
要旨
针对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损害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劳动待遇等权益问题,援助律师在做好证据收集的基础上,利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杨某某等四名职工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由公司缴纳五险一金,享有管理岗位休双休日、加班费、年休假等,直至2021年3月份公司停产。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四名职工生育子女,公司自2021年1月未支付四人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无法领取生育津贴,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
调查与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协助四名职工联系劳动稽查大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协调案件情况,搜集案件材料,代四名职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就落实职工生育待遇及合法权益事宜申请仲裁。
本案四名职工普遍工作年限3年左右,每个人的工作岗位不同,工作期间的考勤也不规范,相关凭证几乎无法找到。律师整理证据材料、查找劳动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现行执行给付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承办此案的仲裁员交流案情,详细阐述法律观点。
律师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清单、准生证明、出生证明等证据材料,并发表代理意见。一是依据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点规定,自然分娩享有158天生育津贴,剖宫产享有173天生育津贴;剖宫产享有2800元生育医疗费用;二是根据省级工资支付规定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公司应支付职工停产期间的工资;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支持了部分请求,未支持部分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对于生育医疗费用因不属于其受理范围未予以支持。
四名女职工对结果不服。为了维护女职工利益,律师继续帮助女职工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律师通过与法官交流案情,庭审中据理力争,提供相关判例,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了生育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损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典型案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女职工合法生育子女,应当享受生育待遇。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证明。本案中公司经营不善,也不能逃避其法律责任。公司不仅应当承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应对女职工生育津贴、停产期间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八:《未成年人出行安全家庭教育指导令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保护
危险驾驶
家庭教育指导令
要旨
“小饭桌”经营者超载接送学生,一名学生家长发现后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截停相关车辆,经营者被判处犯危险驾驶罪。部分学生家长未正确履行对子女交通出行安全的教育义务,且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法院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向学生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基本案情
沈某在某小学附近经营“放心小饭桌”,约有20多名在某小学上学的学生在该小饭桌吃住。2021年10月的一天,沈某驾驶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面包车来到某小学接小饭桌的学生,下午5时左右,15名小学生陆续坐上了沈某的面包车。一名学生家长在等待孩子放学时,看见这一幕,想到自2021年9月开学以来,多次发现沈某驾驶面包车有这种严重超员情况,对这些孩子的安全极不放心,于是拨打了报警电话。公安干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小型面包车截停。经民警核查,面包车未取得校车标牌,核定载客6人,实际载客18人,其中某小学学生15人,超员200%。
调查与办案过程
该案于2022年5月16日开庭审理,并于5月17日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校车业务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侵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被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审理该案过程中,主办法官了解到沈某经营的“放心小饭桌”的学生多为从农村来县城上学且父母不在身边的小学生,沈某用私家车充当校车接送学生且严重超载的行为,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更是对学生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而学生家长对沈某行为的默许,也是对孩子安全的不负责任。部分学生家长未能正确履行对子女交通出行安全的教育义务,且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将孩子交给未取得校车许可且严重超员的驾驶人员接送回家,导致孩子的生命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依法应予纠正。于是,法院针对学生家长在该起案件中存在安全意识淡薄、监管失职的情况,向学生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线上家庭教育指导,让学生家长对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有了深入讲解,开展了一次生动的普法安全教育课。而后向家长发出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和《家庭教育令》,督促学生家长提高安全意识,承担起家庭教育和学生健康成长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与此同时,法院向教育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书,督促教育部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共同为未成年人构建安全的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标志着“依法带娃”的时代正式到来。该法施行后,当“甩手家长”不管孩子、漠视孩子自身安全、对孩子实施家暴、纵容孩子沉迷网络、结交不良朋友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本案中,对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以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法院积极采取有效司法方式予以纠正,将家庭教育令及家庭教育指导引入到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使家庭教育与法庭教育等环节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寓教于审”的功能,实现教育与司法的有机融合,使审判职能进一步延伸,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法治力量。
案例九:《李某申请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
立案监督
不公开听证
家庭教育指导
督促监护
要旨
针对涉未成年人案件,要准确把握该类案件的特殊规律,坚持全流程办案,以全方位保护为目标,将司法保护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推动解决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家庭监护不力这一难点问题,促进落实家庭保护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李某父亲因其女儿(未成年)受蔡某、宋某(均未成年)侵害一案向所在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该县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并联合县妇联共同组织不公开听证会,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理由成立,遂作出不支持立案申请的决定并同时对双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调查与办案过程
(一)检、妇“一把手”共办案、齐教育。县检察院检察长在办案阅卷中发现,双方家长对孩子长期疏于管教。按照与县妇联签署的《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检察长将此情况第一时间与县妇联主席进行了通报并商定就此案联合开展家庭教育。通过调阅公安机关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及组织公安机关、妇联召开专题联席会,拟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同时决定主持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妇联主席作为听证员参加。
(二)家庭教育指导师参与听证。检察院委托妇联邀请一名家庭教育指导师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家庭教育指导师通过专业化分析指出了李某的父母平日不能与李某进行良好沟通,并就如何消除该案对李某及其家庭影响给出了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最终,李某的父母表示能够理解和接受检察机关拟作出的不支持决定,也认同指导师的建议,并表示以后会加强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学习。
(三)发挥家庭教育指导站阵地作用。检察院联合县妇联在双方共同成立的家庭教育指导站,对蔡某、宋某进行了教育,深刻剖析了二人行为,赠送了未成年人保护“两法”书籍。同时对蔡某、宋某二人家长当面发出《督促监护令》,要求其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该检察院把家庭教育指导作为“一把手”工程,密切与妇联组织合作配合,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站建设的同时,将家庭教育指导与办案深度融合,并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指导师在办案中的作用,切实引导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