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妇联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申报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1日修改)
法律援助在切实维护基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为规范河北省妇联系统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申报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妇联组织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让贫困妇女儿童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根据《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参照全国妇联《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并结合妇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报案件范围
第一条 妇女儿童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无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妇联组织请求法律帮助:
(一)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案件,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等一方有过错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子女抚养纠纷、老年妇女赡养纠纷案件;涉及歧视妇女的继承纠纷案件;离婚财产分割中妇女儿童明显处于弱势的纠纷案件;
(二)涉及性别歧视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违反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妇女健康的案件;
(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宅基地等纠纷,以及相关财产权益的纠纷案件;
(四)妇女和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特别是拐卖、奸淫幼女等性质恶劣的案件;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五)针对妇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六)其他有利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
第二条 案件已经享受其他案件补贴的,不得申报。
第二章 申报案件资料及程序
第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每年12月底前申报一次,重大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随时申报。
第四条 案件卷宗包括以下材料:
1. 法律援助申请表;
2. 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3. 案件承办人的执业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4. 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开庭笔录、结案报告等其他案件材料。
第五条 卷宗材料经当事人所在县(区)妇联审查后,报设区市妇联进行复核,设区市妇联审核后,统一进行申报;
定州市、辛集市对卷宗材料审查、复核后,进行申报;
设区市妇联应当认真、严格审查县(区)妇联上报的卷宗材料。
第三章 案件的审定
第六条 省妇联权益部对上报案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主席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 省妇联权益部对申报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案件随机抽查和电话回访率原则上不低于50%,抽查和回访工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申报案件通过率低于70%的,取消本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九条 审核通过的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于每年“三八”维权周期间发放法律服务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妇联权益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