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于2017年7月28日由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分为8章52条,包括总则、政治权利、经济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以促进男女平等为着眼点,以解决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在重点难点问题上大胆创新,有11方面13款均属于全国地方性立法首创,特别是细化了反家暴部门职责,继续保持了我省在反家暴立法领域的全国领先位次,首次地方立法制定了性别就业歧视约谈制度,激活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的僵尸条款。
一、针对基层妇联组织“四缺”问题进行条款设计
“四缺”是指缺编制、缺人员、缺经费、缺场地。条例中针对该问题明确规定乡镇街道配备专职人员,明确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妇联吸纳专业化维权服务问题,明确各部门要为妇女参加文体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通过确立“三八”维权周、法律援助、紧急解困维权服务等形式,为妇联争取专项经费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地方立法、明确妇联组织为求助妇女提供热线解答、法律援助、紧急解困等维权服务均属于全国首创。(详见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十六条)
小链接:专业的事就要交给专业的人员来做。当初调研时,我们在和妇女攀谈中她们提出了这样的愿望,在我们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妇女曾经说过:妇联指派的律师会站在妇女儿童的角度考虑问题。尤其是遭受家暴的离婚妇女,她们更需要心理、律师、社工等有专业素养的人员陪伴,支撑、鼓励她们走出困境。可妇联毕竟人手少,经费少,也不是全才,所以有必要与专业团队合作。
二、着力促进女性平等就业,进行制度设计
《条例》首开“约谈”入法先河,通过省级立法将妇女平等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制度化、法治化。同时,在全国率先将平等招录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确保了女性在招聘、录用入口环节,享有公平择业、平等就业的权利;还规定了禁止职场性骚扰制度,将职场性骚扰与公共场所性骚扰分设两个条款,更加有力地保障了女性的就业环境。
(一)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是指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要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将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纳入地方立法,是落实落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是妇联源头维权的崭新平台。(详见条例第八条)
性别平等评估中常见的情形:
1、法规政策是否对男性和女性做了不公平的区别对待、限制或排斥。
2、法规政策是否考虑女性的生理特殊需求而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
3、法规政策文本表述是否存在对男性或女性的故有偏见。
(二)性别歧视约谈制度
性别歧视约谈制度,赋予了妇联组织一项权力和职责,就是针对在员工招聘和录用过程中存在歧视女性问题的单位,妇联组织可以依法进行约谈。该制度入法,属于全国首次。(详见条例第十九条)
(三)禁止职场性骚扰和公共场所性骚扰
职场性骚扰和公共场所发生的性骚扰,在保护女性的角度和责任主体上有很大区别。如果条款合并,不利于女性权益的更好保护。这个条款的设立是地方首创,同时,法律责任部分,罚责细化也是首创。(详见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八条)
三、基于两性差异对女性进行特殊保护
(一)基于两性差异,《条例》建立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障制度,保障特殊妇女群体的利益(详见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针对女性特殊需求,规定了新、改、扩建的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合理配备女性厕位、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详见条例第三十七条)。
(三)针对公共场所性骚扰难发现、难制止的问题,明确了归档管理者、经营者的职责和失职罚责(详见条例第三十八条)。
(四)针对性侵女童等问题,明确要求学校、幼儿园根据学生生理发展阶段的特点,开展性教育,预防性侵犯(详见条例第三十条)。
小链接:随着离婚率的攀升,还有意外伤害和交通事故的增多、未婚先育等因素,导致单亲母亲这一特殊群体越来越庞大。在立法调研时,遇到了多位单亲母亲,他们均说:“两个人负担一个家庭都困难,更何况单亲妈妈独自承担。单亲妈妈既要工作,又要抚育孩子,还有面对社会上的异样眼光,一个人撑着太累,希望得到单位和社会给予的关爱。”立法要秉承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原则,我们就是基于现实考量设计了特殊妇女群体保护制度。
四、细化反家庭暴力法
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确了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针对公安机关出警后,民警将家庭暴力案件往往记载为家庭纠纷、经济纠纷等而导致家庭暴力取证难、认定难、制止难的问题,首创公安机关将家暴案件作为单独的纠纷类别进行记载和处置制度。为了加大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力度以及妇联组织实践中的需要,扩展了需要强制报告、需要提供临时庇护的人员范围。(详见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小知识:对待家暴,在遭遇第一次时,就应该坚决地说“不”!并且谨记要向可信任的人或机构求助,或者拨打“110”报警。与此同时,家暴的受害者应该及时前往医院验伤,请医生出具一份医疗证明,证明自己遭受暴力后的伤情,然后把证明文件放在安全的地方。为躲避暴力的再次发生,不妨事先想好自己和孩子离家出走的安全办法及处所,并简单整理一些备用衣服、药品和现金,到当地妇联、派出所申请帮助庇护。如果家暴受害者已经是屡遭家暴的反复受害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乃至离婚,都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五、针对婚姻家庭、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难点问题进行创新
针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这一难点问题,首提“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财产”概念。细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查询权和平等处理权,增设了离婚时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创设“离婚证明制度”,即解决了离婚妇女户口迁移难现实问题,又有效保护离婚妇女的隐私权。(详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小知识:离婚证明,是指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不同于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在此类证明书上,仅载明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案号及案件生效日期,隐去了裁判文书的其它内容,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