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妇联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制度
(2017年9月修改)
妇联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妇联组织联系妇女群众、了解妇女问题的窗口,也是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儿童问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群众来信是信访的重要渠道和形式,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根据《信访条例》、《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河北省妇联组织办理群众来信的工作实际,制定规则如下:
一、受信范围
本规则所称来信,包括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省、市妇联组织应当由权益部负责处理群众来信;县级以下妇联组织应当设有专人负责处理群众来信。
群众写给妇联组织领导同志的来信,经本人拆阅后交给相关工作人员办理的,按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信访部门等其他单位和部门转来的群众来信,按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二、办信工作原则和基本程序
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注重时效,兼顾一般的原则。对于情况紧急、时效性强的来信应按“急事急办”的原则,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或部门办理,若需要再将原信随后转去。
办信基本程序包括初拣和装订、原信登记、来信办理、督察督办。
三、初拣和装订
对群众来信进行统一消毒后,按照来信人地址进行初拣分发,由办信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
对于电子邮件,咨询类的直接回邮件予以答复,需要采取其他方式处理的,应打印出文字稿后,按照一般书信办理。
来信启封时要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按照主件、附件、信封的顺序装订整齐,不得在原信上勾画、涂改等。
四、原信登记
办信工作人员要按照妇联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程序,及时登记原信基本情况,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来信内容摘要应当简明扼要,但不应太过简略。对于下列情况,应当对问题发生的事件、地点,涉及的主要单位和人员,以及来新人的要求和理由、建议意见的主要内容等,作相对详细的记载:
1.拟上报上级妇联或交办下级妇联的;
2.上级妇联交办或其他部门转送的;
3.涉及法律、方针政策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4.女性由于性别原因而遭受权益损害的典型问题;
5.内容涉及可能引发群体性时间,或者扬言采取过激或违法行为的;
6.一个时期内需要关注的突出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7.其他需要详细记载的。
五、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方式
办信工作人员登记原信后,要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办理。
1.自办和交办。自办是指接到属于本级妇联职责范围内的来信后,按内容分别办理。反映本级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问题的,交机关纪委办理;反映本级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作问题的,交办公室报分管领导批示办理;反映下级妇联领导干部问题的,交与本级妇联的组织部门逐级办理。各承办单位可视情况自行回复来信人,也可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权益部或专门负责来信的工作人员,由他们回复。来信办结后,应当存档。
交办是指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交下级有关妇联或协调本级其他政府部门办理,并要求承办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办理方式主要是发函交办。
2.转送。转送是指将应该由下级妇联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以附转送函、转送单的形式转送下级妇联、下级信访工作机构或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下级政府职能部门。
3.通报和上报。通过和上报来信情况是指向上级妇联、本级妇联领导同志、有关部门、下级妇联通报来信的有关情况。
4.留存。属于不再受理的来信、不需要办理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的、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可以留存,按时间顺序集中存放,定期销毁。
5.信访月报。省内各级妇联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本级妇联的领导同志和上级妇联,以《信访月报》的形式,汇报上月本级妇联的主要信访事项。
六、回复
按照《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试行)》,应当告知和其他具备回复条件、回复后可以产生积极效果的来信,原则上应当回复。回复的方式可采取书面回复、电话回复等。
回复范围包括:
1.反映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提出重要意见或建议,已报送领导同志参阅、阅批的群众来信,具备回复条件的,予以回复;
2.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全国和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部级领导干部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全国和省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一般应予回复;
3.来信人情绪比较激烈或沮丧、遭遇重大困难或扬言采取极端行为的来信,除及时转送或交办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工作外,有的也可直接回复,做好来信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4.来信附有证件、手稿、现金等,在钱物退回的同时,一般应予回复;
5.询问政策、规定或其他问题的来信,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或下级妇联作复,同时也可给予告知性回复;
6.来信要求查询以前的信件办理情况的,除涉及保密内容外,应予回复;
7.来信要求出具曾获得的妇联系统办法的荣誉称号证明的,应转送妇联有关部门办理,同时可给予告知性回复;
8.领导同志要求回复的;
9.其他需要回复的。
七、督查督办
省内妇联组织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确保质量、注重时效,谁交办、谁督办的原则,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试行)》,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派员督促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办,做到督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八、存档
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办信档案的分类、手机、整理、立卷、保存工作,并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存或在本级妇联负责信访的部门或人员处长期保存。
办信过程中的领导同志的批示、重大典型来信原件或复印件、主办部门或单位的处理回复等,上报和交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以及其他比较重要、需要归档存查的原信及信件办理资料,应当长期保存。